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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(試行)(征求意見稿)(4)
時間:2010-02-02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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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中國證券報·中證網(wǎng)
第五節(jié) 誠信狀況評估
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提供近兩個月內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作為誠信狀況證明。期貨公司根據(jù)信用報告中相關信用記錄綜合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。
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(jù)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數(shù)據(jù)庫信息,對投資者的誠信記錄情況進行全面考察。
第四十五條 對于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,期貨公司應當不予為其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將投資者依據(jù)本指引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、對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。
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